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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萬隆電器修配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世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南投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南投分行
111年9月13日
   10,500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