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13號
異 議 人
即受裁定人
即 原 告 吳嘉鎮
上列異議人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間請求退休金差額,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8日所為之113年度司他字第13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駁回其異議: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