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馨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通知債權人應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件在卷可參,是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