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歐秀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人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08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11月28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3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1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5月27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3125,自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62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