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子涵即莊月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281,891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291,440元,及自10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282,024元,及自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