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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田馨   


            幸麗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7,8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田馨於民國107年至110年間邀同債務人幸麗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90,05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田馨於自民國113年3月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77,8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幸麗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817元
田馨、幸麗英
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4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817元
田馨、幸麗英
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