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順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日月潭皇后古堡飯店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所聲請之5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㈡確認請求之金額以及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3年7月11日」?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