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張建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裕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53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5月28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3月29日起至113年5月28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1845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29日起至113年9月28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272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54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