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9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尊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弘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敬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㈡提出債務人有向債權人承攬業務借用車輛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取車紀錄等)。
㈢提出車輛維修估價金額之相關釋明資料。
㈣提出超速罰單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