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0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祥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鎮家堡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共8份(聲請狀所附9張支票,僅1張有退票理由單,其餘8張無已為提示之證明資料)。
㈡確認上述8張支票是否請求利息及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