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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5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田永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業經債務人簽署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