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于鈞、黃國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聲請狀所載緩期清償協議書(聲請狀後所附為房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與聲請狀內容不符)。
㈡提出兩造有約定清償期及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黃國瑋擔任連帶保證人之相關釋明資料(所提資料僅載保證人,未載明係連帶保證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