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榆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1,992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4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6日起至113年8月15日止,以新臺幣6,22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0.841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8月16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以新臺幣12,484元,按年利率百分之0.841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以新臺幣18,79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0.841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114年1月15日止,以新臺幣461,99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0.841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1月16日起至114年4月15日止,以新臺幣461,99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68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