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宜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之違約金內容及金額並具狀說明(聲請狀載延遲付款喪失期限利益請求違約金,但依所提緩期清償協議書,係20期前清償全部價款才需支付剩餘本金總額加計12%之違約金)。
㈡確認請求之滯納金內容及金額並具狀說明(依所述緩期清償協議書第6條,並無滯納金之約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