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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吳國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劉彩珠即黃慶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慶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27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3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自113年3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3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1845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2595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7月23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272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54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