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吳國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劉彩珠即黃慶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慶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27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3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自113年3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3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1845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2595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7月23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272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54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