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月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9,85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月昭前於民國113年3月18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53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09,85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