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思雲 

            許思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9,7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許思雲於民國107年間至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許思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21萬7,186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許思雲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5萬9,77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許思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772元
許思雲、許思琳
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772元
許思雲、許思琳
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