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4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蔡智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1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智宇於109年9月11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新臺幣34,728元整。㈡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⑴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88元整。⑵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7月12日起,以本金新臺幣34,728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㈢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728元
蔡智宇

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