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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志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昱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77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25日起至113年11月2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272,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114年2月2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544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自首期違約時起計付,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