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依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7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依靜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進修部期間,邀同第三人陳玉秀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並動用撥款1筆新臺幣26,287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七條之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詎債務人李依靜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聲請人預計於113年11月12日將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1,727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連帶保證人陳玉秀於民國111年11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皆拋棄繼承,本次僅對債務人李依靜聲請支付命令。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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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