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懿座 

            盧美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17,9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被告李懿座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盧美秀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放款借據第一節第六條),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㈡惟被告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217,94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被告盧美秀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948元
李懿座、盧美秀
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8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948元
李懿座、盧美秀
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