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許燕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24,15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6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燕麟前於民國112年6月20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96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624,15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