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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承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2,635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11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10月27日起至113年11月26日止,以新臺幣2,50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311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1月27日起至113年12月26日止,以新臺幣5,02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311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2月27日起至114年1月26日止,以新臺幣7,58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311計算之違約金,暨自114年1月27日起至114年4月26日止,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182,635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311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4月27日起至114年7月26日止,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182,635元,按年利率百分之2.62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