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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懷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31,8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懷萱於民國111年11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9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累計86,590元正未給付,其中86,222元為本金;36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懷萱於民國111年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7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0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累計246,030元正未給付,其中245,357元為本金;67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李懷萱於民國111年6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6月8日起至民國118年6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0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累計412,115元正未給付,其中410,307元為本金;1,80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李懷萱於民國111年7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397,745元,約定自民國111年7月8日起至民國118年7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0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累計319,292元正未給付,其中318,634元為本金;65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李懷萱於民國107年8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9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8月9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1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累計167,849元正未給付,其中167,486元為本金;36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8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6,222元
李懷萱

自民國113年2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245,357元
李懷萱

自民國113年2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04%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410,307元
李懷萱

自民國113年2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04%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318,634元
李懷萱

自民國113年2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04%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
167,486元
李懷萱

自民國113年2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12%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