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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蔡秀旻 


上列聲請人聲報竹山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及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呈報清算終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定參照)。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就任為竹山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竹山果菜公司)之清算人,並聲請本院為清算人之呈報,經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7號准予備查。茲因清算人業於112年12月21日完結清算程序,爰聲請本院呈報清算完結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完結,固據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核通過簿冊之證明文件、股東會承認簿冊之證明文件,清算所得清算書(檢附稅捐機關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單據)等文件供核,然審查所載內容,欠缺監察人審核通過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之證明文件,股東會承認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之證明文件(含股東會會議紀錄及股東會出席人員簽到簿正本),剩餘財產分配表。經本院於113年6月12日以投院揚民方113司司字第7號函通知文到5日內補正後,聲請人僅補正股東會會議紀錄及股東會出席人員簽到簿正本,並具狀表示清算後已無財產,故監察人審核之簿冊及股東會承認之簿冊均不包括清算後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但包括清算期間收支表等語。惟查,竹山果菜公司之監察人沈家榮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審查報告書記載會計報告表(含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審查完竣,113年1月9日股東會會議紀錄則記載,承認財務報告表(含清算損益表、清算資產負債表),形式審查均未包括清算期間收支表。又聲請人於113年4月29日(以本院收文收狀章為準)所提出之民事聲報清算完結狀所附證物七「清算後財產目錄」,其上僅蓋用聲請人之印文,業經聲請人具狀表示並未送交監察人審核及股東會承認。從而,依據聲請人提出及補正之資料,本院無從審認聲請人所踐行之清算程序適法且本件清算事務確已完結。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以其已合法清算完結為由,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