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志鴻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4
上列聲請人聲報孔雀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
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
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
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
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
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
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
算程序始為合法,如清算公司應納之稅捐尚未核定,則其是
否尚有欠稅既屬不明,形式上難認清算人已完成清償債務之
職務,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呈報就任孔雀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清算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在案,現清算公司已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清算完結,爰向本院聲報清算終結,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稱上情,固據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股東會會議紀錄、清算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申報書等件為證。惟經本院函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關於清算公司是否尚有欠稅未清償一事,經該局函覆略以:查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案件本局尚未核定等語,此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3年6月19日以中區國稅徵資字第1132008704號函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稅捐稽徵機關既未核定清算公司應納之稅捐,債務是否清算完結不明,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