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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264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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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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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游淑雅即張游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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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
  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張游淑雅之人壽保險之保險資料,欲對債務人對第三人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債權為強制執行,是其現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尚屬不明。而債務人張游淑雅之住所係位於新竹縣竹北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稽,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