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87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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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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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王薪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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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王薪媚對於第三人明星電子遊戲場業、三信商業銀行彰化分行之薪津債權及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均係設於彰化縣,是本件聲請已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位於彰化縣,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