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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96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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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  理  人  葉芳雯 
債  務  人  賴益龍 
債  務  人  賴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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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王雲南即王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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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均係在臺中市,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