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524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章玫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章玫琦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庄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苗栗縣,是本件聲請已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位於苗栗縣,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聲請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