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蔡坤儒
相 對 人 黃則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於111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約定應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詎相對人並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前開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負欠聲請人借款債務本金2,827,33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相對人於000年0月間與聲請人簽訂信用卡申請書領用信用卡消費簽帳或代償他行積欠款項等,尚欠20,4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查詢放款主檔資料、信用卡申請書及帳務資料、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6月18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而相對人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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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投縣○○市○○段000000地號 -------------- 信義街1之6號 | | 一層:36.48 二層:43.53 騎樓:7.05 合計:87.06 | | |
| | 共有部分:包尾段2462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38 包尾段251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1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