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黃丹怡
蔡慶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永溱及相對人黃丹怡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黃永溱及相對人黃丹怡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於民國107年11月7日登記在案。而債務人黃永溱以相對人黃丹怡為連帶保證人,107年11月12日及112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3,000,000元,約定應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詎債務人並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前開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尚負欠聲請人借款債務本金3,586,24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現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部分所有權已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蔡慶勇,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貸放金額查詢表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1月25日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等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 6 號 財產所有人:黃丹怡、蔡慶勇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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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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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投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 -------------- 青田二街63號 | | 一層:37.83 二層:50.58 三層:53.58 屋頂突出物:16.70 騎樓:14.88 合計:173.5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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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