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建宏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抵押債務人陳建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二、提出南投縣○○鎮○里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4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