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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林楚麟 
相  對  人  王義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閎炘茶葉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票據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於民國113年1月29日登記在案。而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於113年1月24日所簽發到期日為113年6月25日,票面金額為11,924,000元之本票乙紙,詎屆期經提示,尚餘6,437,050元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於113年8月27日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而其等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78號  財產所有人:王義淞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南投市
茄苳腳

  493-2
1,533.00
    38分之1
 2
南投縣
南投市
茄苳腳

  493-54
   91.00
     全部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範 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614
南投縣○○市○○○段000000地號
--------------
大庄路131巷11弄6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004層
一層:50.86
二層:27.01
三層:49.67
四層:45.76
梯間:17.06
總面積:190.36
陽台:12.93
雨遮:3.60
全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