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劉奕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明志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聲請事項之總金額並具狀更正(聲請總金額為0000000元,但附表所列總金額為0000000元)。
二、確認聲請事項之利息起算日並具狀陳報(聲請事項載自到期日起算利息,但附表編號1、5所列利息起算日並非到期日,前後不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