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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季進 


相  對  人  王漢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位所示,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46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
    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審查,本件相對人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並依首揭規定,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0,404元
 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地政規費
(複丈費、地籍圖抄錄費)
40,600元
 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地政規費
(複丈費、地籍圖抄錄費)
2,700元
 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鑑定費
70,000元
 聲請人預納
合     計
133,704元
 

附表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
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金額
(單位:新臺幣)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單位:新臺幣)
1
王漢中
8分之2
33,426元
33,426元
2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
8分之6
100,278元
本件聲請人
說明:
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46號判決確定。
二、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係依據計算書核定之訴訟費用133,704元,乘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得出,原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