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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歐秀芳  
相  對  人  陳家興即昌鉅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692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定。又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施行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83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訴之聲明如附表一,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二核定為新臺幣1,079,994元,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施行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1,692元,逾此部分為相對人溢繳,非本件訴訟費用。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附表一
編號
本 金
利 息
違 約 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週年利率
1
2萬2,511元
自民國11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民國113年4月4日起至113年10月3日止
0.668%
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6%
44萬3,344元
自民國11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民國113年3月4日起至113年9月3日止
0.668%
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6%
2
2萬9,175元
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
0.668%
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6%
27萬元
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113年8月26日止
0.668%
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6%
3
2萬9,175元
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至113年9月28日止
0.668%
自民國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6%
27萬元
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8月28日止
0.668%
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336%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萬2,511元)
1
利息
2萬2,511元
113年3月4日
113年4月18日
(46/365)
6.68%
189.51元
2
違約金
2萬2,511元
113年4月4日
113年4月18日
(15/365)
0.668%
6.18元
小計
195.69元
項目2(請求金額44萬3,344元)
1
利息
44萬3,344元
113年2月4日
113年4月18日
(75/366)
6.68%
6,068.73元
2
違約金
44萬3,344元
113年3月4日
113年4月18日
(46/365)
0.668%
373.23元
小計
6,441.96元
項目3(請求金額2萬9,175元)
1
利息
2萬9,175元
113年2月27日
113年4月18日
(52/366)
6.68%
276.89元
2
違約金
2萬9,175元
113年3月27日
113年4月18日
(23/365)
0.668%
12.28元
小計
289.17元
項目4(請求金額27萬元)
1
利息
27萬元
113年1月27日
113年4月18日
(83/366)
6.68%
4,090.13元
2
違約金
27萬元
113年2月27日
113年4月18日
(52/366)
0.668%
256.25元
小計
4,346.38元
項目5(請求金額2萬9,175元)
1
利息
2萬9,175元
113年2月29日
113年4月18日
(50/366)
6.68%
266.24元
2
違約金
2萬9,175元
113年3月29日
113年4月18日
(21/365)
0.668%
11.21元
小計
277.45元
項目6(請求金額27萬元)
1
利息
27萬元
113年1月29日
113年4月18日
(81/366)
6.68%
3,991.57元
2
違約金
27萬元
113年2月29日
113年4月18日
(50/366)
0.668%
246.39元
小計
4,237.96元
合計
107萬9,994元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692元
聲請人預納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13年度審字第1761號
合     計
11,6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