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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何弘竣(即宜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
    ,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則清算期間原則上自清算人就任
    之日起算六個月即告屆滿,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
    自應於就任之日起六個月內之清算期間向法院聲請延展清算
    期間,以利主管機關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管理,並保障股
    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否則清算期間一旦屆滿,自無從再
    行延展。清算期間屆滿後,清算人倘仍未清算完結者,清算
    並非當然完結,清算人仍應繼續執行其清算人之職務,惟不
    應再允其聲請展期清算。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辦理宜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昌公司)之清算程序,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債權金額尚未確定,聲請准予展期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就任為宜昌公司之清算人後,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並以112年12月8日投院揚民方112司司字第10號函請聲請人依公司法有關規定儘速進行清算程序,且應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完結清算,有前開函文附於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0號卷內可查。聲請人如有正當事由不能按期完成清算,自應於法定6個月清算期間屆滿即113年4月11日前敘明理由向本院聲請展期,然本件聲請人遲至113年4月30日始具狀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此有聲請狀上之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已因清算期間屆滿而無從展延,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