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
原 告 曾重文 住南投縣○○鎮○○路○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曾品叡
曾培城
曾貴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林美麗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曾貴芳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林美麗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死亡,原告為被繼承人之配偶,被告3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兩造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每人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尚未分割,現因尚未達成分割遺產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爰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曾品叡稱:我主張我有墊付新臺幣(下同)23萬8267
元,這是喪葬費還有遺產稅的錢等語。
(二)被告曾培城稱:同意負擔被告曾品叡墊付款項四分之一等語。
(三)被告曾貴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於113年9月30日提出書狀表示:被告曾貴芳同意繼承人所遺之遺產予以裁判分割;被告曾品叡主張墊付喪葬費及遺產稅共23萬8267元,被告曾貴芳同意此部分各負擔四分之一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第1款、第1141條、第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於109年10月13日死亡,並遺有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均為其法定繼承人,已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存款餘額證明等資料為證。而兩造就上開遺產,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亦無因法律規定而不能分割情形,是原告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自無不合。
(二)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而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被告曾品叡曾因支出喪葬費、遺產稅而墊付23萬8267元,為兩造所不爭執,且經兩造同意平均分擔,是此筆款項應先自遺產中扣還被告曾品叡後,再行分配;另普通重型機車車號000-000號1部殘值不高,審酌分配後之經濟效用及為免日後處分困難,爰分配由原告單獨取得。準此,兩造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扣還被告曾品叡所代墊之上開費用及機車1部單獨分配予原告後,原告請求按兩造之應繼權利比例分配,尚無不合,爰諭知如主文第1項所示依附表一「分配方式」欄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
四、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其分割結果對於兩造同屬有利,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由兩造按其應繼權利而分擔其訴訟費用,應為公允,乃確認兩造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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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00000000000) | | 由被告曾品叡先取得23萬8267元後,餘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00000000000)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存款00000000000)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定期存款00000000000)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活期存款00000000000)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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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山分行2帳戶總額 (活儲43萬6655元+美金10萬6233.62元)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帳戶(餘額79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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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