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呂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廖元琮、廖元毅另行選定輔助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受輔助宣告人廖元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廖元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四親等」內親屬系統表(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並提出上開系統表內全部親屬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已提出者無須再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