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鍾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陳彥廷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彥廷目前與何人同住?由何人照顧?受照顧情形如何?
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彥廷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
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彥廷有無工作收入?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
㈣目前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彥廷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
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彥廷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