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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育誠即張育宗即張永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蔡宜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羅漢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謝鴻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市衛道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邱才俊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育誠即張育宗即張永鴻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如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問題㈡之研討結果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前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嗣因債務人該當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應不予免責確定在案。因債務人已按各債權人應分配受償之金額為清償,清償情況如附表「債務人繼續清償之數額」欄所示共計新臺幣35,001元,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免責。
三、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嗣因債務人該當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應不予免責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應堪認定。
  ㈡債務人主張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如附表「債務人繼續清償之數額」欄所示數額,而達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不免責裁定附表即附表「債務人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欄所示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等情,業據其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堪信債務人上開主張為真。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同條例第141條所定之免責要件,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即應為債務人免責之裁定。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亞臻  
附表: 
編號
普通債權人
債權總額
(新臺幣)
公告債權比例
債務人依第133 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數額(新臺幣)
債務人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 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新臺幣)
債務人繼續清償之數額(新臺幣)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5,642元
1.25%
369元
369元
       437元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0,984元
3.42%
1,009元
1,009元
     1,196元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34,418元
12.3%
3,630元
3,630元
     4,304元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41,940元
12.37%
3,651元
3,651元
     4,328元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6,133元
5.12%
1,511元
1,511元
     1,794元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1,892元
1.77%
522元
522元
       619元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0,276元
4.24%
1,251元
1,251元
     1,484元
8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97,006元
29.46%
8,695元
8,695元
    10,311元
9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3,849元
2.25%
664元
664元
       786元
10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1,687元
0.57%
168元
168元
       199元
11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8,765元
1.0%
295元
295元
       351元
12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97,998元
3.67%
1,083元
1,083元
     1,284元
13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51,244元
12.45%
3,674元
3,674元
     4,358元
14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54,791元
2.35%
693元
693元
       822元
15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司
255,109元
2.35%
693元
693元
       823元
16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82,036元
4.44%
1,310元
1,310元
     1,555元
17
台中市衛道儲蓄互助社
108,519元
1.0%
295元
295元
       350元
總計
10,852,289元
100%
     29,513元
       29,513元
    35,001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