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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楊麗英 

相  對  人  廖正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捌拾參萬元後,本院一一三年度司執字第一0六0八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三六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等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判意旨參照)。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為債權人主張之執行債權額,然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則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度(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6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促字第546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聲請執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萬元,及自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欄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060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受理在案。然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所憑系爭執行名義之請求權業因罹於時效而消滅,依法聲請人得拒絕給付,聲請人因此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對相對人提起訴訟,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6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受理在案,倘不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將造成聲請人不可回復之損害。爰聲明願供擔保,請求裁定准予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案卷及本案訴訟卷宗審核後,認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而本件相對人係以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故本院所定供擔保之金額,應係預備供債權人因停止上開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亦即一旦准予停止執行,相對人所受無法即時受償金額之利息損害供擔保。而本院審酌相對人對聲請人主張之債權額固為本金198萬元、利息算至113年4月11日為308萬0,561元及執行費4萬0,440元,共計510萬1,001元,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業已扣得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676號清償債務強制事件之案款276萬6,006元,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6萬6,006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爰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共計6年,則該案件審理終結期限約需6年,則本件停止強制執行期間,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6年無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所生利息損失以82萬9,802元(計算式:276萬6,006元×5%×6年=82萬9,8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酌以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移審、分案等程序延滯之時間等因素,本院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83萬元為適當。爰命聲請人以83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一: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1
86年11月19日
25萬元
86年11月29日
86年11月30日
0000000
2
86年11月19日
60萬元
86年11月29日
86年11月30日
0000000
3
86年11月25日
10萬元
86年12月5日
86年12月6日
0000000
4
86年11月25日
20萬元
86年12月5日
86年12月6日
0000000
5
87年2月26日
15萬元
87年3月6日
87年3月7日
0000000
6
87年7月14日
20萬元
87年7月24日
87年7月25日
575243
7
87年7月20日
10萬元
87年7月30日
87年7月31日
575245
8
87年9月2日
3萬元
87年9月12日
87年9月13日
361870
9
87年11月30日
3萬元
87年12月10日
87年12月11日
361871
10
88年3月8日
2萬元
88年3月18日
88年3月19日
562054
11
88年10月20日
30萬元
88年10月30日
88年10月31日
56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