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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莊獻超 

            季佩芃律師
複  代理人  鍾奇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庭誼、蔡濠謙、謝銀宗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2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1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2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聲請人已敘明因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準備程序期日中,相對人謝銀宗之訴訟代理人於下午3時28分至3時29分期間,就聲請人於訴訟上主張之事實已為自認,故為以該自認之陳述為訴訟上之攻擊防禦方法,爰聲請交付該期日之錄音光碟。本院審酌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
                  法 官  魏睿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