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4號
原 告 瀚霖聯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偉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複 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被 告 林德基
法定代理人 林家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6日宣判。因被告於審理中受監護宣告,並經法定代理人聲請許可就被告所有本件共有物持分為處分,經本院於113年9月6日以113度度監宣字第145號裁定許可聲請,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請依法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書狀於本院,由本院送達於他造,如逾期未提出,法院將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