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於114年12月9日為第二次為訴之追加,追加聲明(本院卷第311至312頁):
追加先位聲明:
⑴請求核定被告共同所有之系爭建物及前方騎樓(如114年10月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B1部分面積為20平方公尺)占用坐落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自112年12月11日起至上開建物得使用期限為止,每月之租金為4萬3,069元。
⑵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9萬4,871元,及自11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並應自民事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第一項建物得使用期限為止,按月於每月11日前共同給付原告4萬3,069元。
⑶被告陳素珍應自112年12月11日起至116年6月30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元,及各期應給付之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追加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
⑴核定租金:516萬8,280元(計算式:43,069元×12×10=5,168,280)。
⑵前段:9萬4,871元+自11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至追加前1日即114年12月8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共10萬4,332元。
後段:按月至系爭建物得使用期限為止,按月給付4萬3,069元部分。給付租金標的訴訟經濟目的與⑴相同,不併計。
⑶42萬7,000元(42個月又21日)。
故追加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569萬9,612元(計算式:516萬8,280元+10萬4,332元+42萬7,000元=569萬9,612元)。
追加備位聲明:
⑴請求核定被告共同所有之系爭建物(占用面積93.84平方公尺)及前方騎樓及後方鐵皮加蓋增建物(如114年10月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1及B1部分面積合計61平方公尺)占用坐落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自112年12月11日起至上開建物得使用期限為止,每月之租金為5萬8,581元。
⑵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12萬9,039元,及其中7萬8,203元自11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5萬0,836元自民事準備三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⑶被告應自113年3月11日(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一項建物得使用期限為止,按月於每月11日前共同給付原告5萬8,581元。
追加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
⑴核定租金:702萬9,720元(計算式:58,581元×12×10=7,029,720)。
⑵前段:本息部分(129,039元+78,203元自11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至追加前1日即114年12月8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共13萬6,838元。
後段:50,836元利息部分,尚未送達故不計算,故本項訴訟標的為:13萬6,838元。
⑶給付租金標的訴訟經濟目的與⑴相同,不併計。
故追加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716萬6,558元(計算式:702萬9,720元+13萬6,838元=716萬6,5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