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111年8月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18.7元,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56頁),是原告鄭子鴻於111年8月22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72元【計算式:618.7x8%x(132/365+1)+88元x8%x212/365=7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九族段684地號土地面積6,242.71平方公尺,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56頁),是原告鄭子鴻於111年8月22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6萬4,027元【計算式:88元x6242.71x6%x(132/365+1+212/365)=6萬4,02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
| 九族段690地號土地111年8月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19.6元,113年1月申報現值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同段505地號土地111年8月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18.4元,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40頁)。原告曾羿綾於111年8月31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141元【計算式:619.6元x8%x(123/365+1)+88元x8%x212/365+618.4元x8%x(123/365+1)+88元x8%x212/365=141元】。 | 九族段690地號土地面積594.38平方公尺、505地號土地面積5,793.75平方公尺,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40頁)。原告曾羿綾於111年8月31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6萬4,686元【計算式:88元x(594.38+5,793.75)x6%x(123/365+1+212/365)=6萬4,686元】。 | |
| 111年9月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05.3元,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44頁),原告許綺芳於111年9月21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66元【計算式:605.3元x8%x(102/365+1)+88元x8%x212/365=66元】。 | 九族段687地號土地面積5,053.94平方公尺,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44頁),原告許綺芳於111年9月21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4萬9,641元【計算式:88元x5,053.94x6%x(102/365+1+212/365)=4萬9,641元】。 | |
| 111年8月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16.7元,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50頁),原告湯文杰於111年8月31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70元【計算式:616.7元x8%x(123/365+1)+88元x8%x212/365=70元】。 | 九族段503地號土地面積2,918.46平方公尺,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50頁),原告湯文杰於111年8月31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2萬9,552元【計算式:88元x2,918.46x6%x(123/365+1+212/365)=2萬9,552元】。 | |
| 111年8月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18.3元,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74頁),原告趙彗妘於111年8月22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71元【計算式:618.3x8%x(132/365+1)+88元x8%x212/365=71元】。 | 九族段501地號土地面積4,116.43平方公尺,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74頁),原告趙彗妘於111年8月22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4萬2,219元【計算式:88元x4,116.43x6%x(132/365+1+212/365)=4萬2,219元】。 | |
| 111年8月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14.9元,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62頁),原告趙婉貞於111年8月22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71元【計算式:614.9x8%x(132/365+1)+88元x8%x212/365=71元】。 | 九族段685地號土地面積5,750平方公尺,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62頁),原告趙婉貞於111年8月22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5萬8,973元【計算式:88元x5,750x6%x(132/365+1+212/365)=5萬8,973元】。 | |
| 111年8月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19元,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68頁)。原告賴俊傑於111年8月22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72元【計算式:619x8%x(132/365+1)+88元x8%x212/365=72元】。 | 九族段683地號土地面積6,556.68平方公尺,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68頁)。原告賴俊傑於111年8月22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6萬7,247元【計算式:88元x6,556.68x6%x(132/365+1+212/365)=6萬7,247元】。 | |
| 111年8月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18.4元,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80頁),原告趙嘉翎於111年8月30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70元【計算式:618.4元x8%x(124/365+1)+88元x8%x212/365=70元】。 | 九族段686地號土地面積4,700.01平方公尺,113年1月申報地價則為每平方公尺88元(見本院卷第80頁),原告趙嘉翎於111年8月30日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其主張之113年7月31日止,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4萬7,660元【計算式:88元x4,700.01x6%x(124/365+1+212/365)=4萬7,66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