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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盈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昌福 
代  理  人  曾美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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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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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崴立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12年10月10日
194,634元
QA0000000
2
億勢有限公司
林崴立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12年8月10日
4,2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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