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代  理  人  林昱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大薪鐵材加工部
潘昆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112年12月10日
143,627元
YM0000000
2
大薪鐵材加工部
潘昆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

112年12月5日
300,000元
Y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