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張富美  
            蔡佩貽  
            何美萱  

            廖語彤  

            許漢杰  
            吳為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巧旻律師(法扶律師)
原      告  陳釔蓁  
            鄒宜婷  

            史雅函  


            劉志偉  

            張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銓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到職日」欄起任職於被告,惟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通知停止營運並遣散所有員工,兩造勞動契約經被告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終止,而被告惡性倒閉致積欠全體員工工資,迄今尚積欠原告各如附表所示工資、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預告工資欄所示,經各扣除如附表被告已給付金額欄所示,被告尚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爰依兩造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4項、第6項及第3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前以書狀表示:其因經營不善於113年10月22日告知員工結束經營,並於同年10月29日申請停業登記,深感愧疚積欠員工薪資,事後借貸做了微許補償,被告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本院之判斷:
 ㈠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異動查詢、離職證明書、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據(見本院卷一第43至167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雖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其所提出之答辯狀已就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見本院卷二第49頁、第7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規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4項、第6項及第39條、勞退條例第12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各原告如附表「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冠涵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姓名
到職日
積欠工資
(A)
資遣費
(B)
特休未休工資
(C)
預告工資
(D)
被告已付金額
(E)
請求總金額
(A+B+C+D-E)
1
張富美
107年3月13日

136,831元
(積欠103年6月至10月工資)
102,860元
(計算式:31000×3又229/720基數=102860)
25,627元
(見本院卷一189頁被告自認)

20,660元
(計算式:1033×短少20日預告=20660)
24,600元
261,378元
2
蔡佩貽
112年4月6日
40,234元
【積欠103年9、10月工資(扣除事假1日916元)】
21,595元
(計算式:27470×283/360基數=21595)
1,191元
(計算式:916÷8×10.4小時=1191)
9,160元
(計算式:916×短少10日預告=9160)
9,000元
63,180元
3
何美萱
113年2月27日
27,470元
(積欠103年10月工資)
9,348元
(計算式:27470×49/144基數=9348)
916元
(計算式:916×1日=916)
6,200元
28,804元
(合計為31,534元,原告何美萱僅請求上開金額)
4
廖語彤
113年3月4日
27,470元
(積欠103年10月工資)
9,081元
(計算式:27470×119/360基數=9081)
2,748元
6,200元
33,029元
(合計為33,099元,原告廖語彤僅請求上開金額)
5
許漢杰
110年12月1日
27,067元
【積欠103年10月工資(扣除事假1日933元)】
51,042元
(見本院卷一189頁被告自認)
275元
(計算式:916÷8×2.4小時=275)
9,160元
(計算式:916×短少10日預告=9160)
6,000元
81,544元
6
吳為萱
112年5月2日
17,226元
(積欠103年10月工資)
12,920元
(計算式:17226×3/4基數=12920)
7,830元
(計算式:783×短少10日預告=7830)
2,800元
35,176元
7
陳釔蓁
112年11月27日
27,470元
(積欠103年10月工資)
12,782元
(計算式:27470×67/144基數=12782)
2,382元
(計算式:916×2.6日=2382)
6,200元
36,434元
8
鄒宜婷
112年7月17日
38,256元
(積欠103年9、10月工資)
17,742元
(計算式:27470×31/48基數=17742)
4,580元
(計算式:916×5日=4580)
9,160元
(計算式:916×短少10日預告=9160)
7,600元
62,138元
9
史雅函
112年7月17日
32,806元
(積欠103年9、10月工資)
17,742元
(計算式:27470×31/48基數=17742)
5,954元
(計算式:916×6.5日=5957)
9,160元
(計算式:916×短少10日預告=9160)
7,000元
58,662元
10
劉志偉
112年7月17日
44,721元
(積欠103年9、10月工資)
18,084元
(計算式:28000×31/48基數=18084)
1,121元
(計算式:934×1.2日=1121)
9,160元
(計算式:916×短少10日預告=9160)
8,800元
64,286元
11
張靖
113年1月22日
63,390元
(積欠103年9、10月工資)
13,612元
(計算式:35000×7/18基數=13612)
2,334元
(計算式:1167×2日=2334)
10,100元
69,236元